

公益捐贈免稅計算方法說明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九條中規定:"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,在年度利潤總額12%以內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"
現就企業捐贈免稅計算方法舉例如下:
某企業,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元,企業所得稅率25%:
1、如該企業當年未發生公益性支出,則應正常繳稅:
應納稅額=1000*25%=250萬元
2、如該企業向基金會捐贈大于等于120萬元(該企業年度利潤的12%):
應納稅額=(1000-120)*25%=220萬元
3、如向基金會捐贈少于120萬元:
應納稅額=(1000-實際捐贈)*25%
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,個人的公益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%以內的部分,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;個人捐贈免稅計算方法舉例:
張女士月收入6000元,按照現在的個稅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,假如在不考慮"三險一金"的情況下:
1、張女士未發生公益捐贈:張女士的"應交稅金"為:
(6000元-3500元)×10%-105=145
2、假設張女士捐款1800元,張女士的“應交稅金”為:
(6000-1800-3500)×3%=21